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晨、李艳与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李艳,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61号原告:陈晨,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世荣,总经理。原告陈晨、李艳与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晨、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晨、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