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昭峰与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昭峰,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269号之一原告:韩昭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张华,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原、被告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韩昭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华名下银行存款38000元。二、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