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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与株洲振兴盐城高空建筑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株洲振兴盐城高空建筑维修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075号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冯宏志,职务:经理。被告:株洲振兴盐城高空建筑维修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沈松华,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与被告株洲振兴盐城高空建筑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1997.5元,由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