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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秀春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辖14号原告张秀春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