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4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费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