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陆明先、何小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先,何小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先,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何小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陆明先与被执行人何小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小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明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小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小农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何小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刘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