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姜振利,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姜振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某1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浩饶山村鸡冠山一组自家承包的七块耕地(石板山腰岭下、自家羊点西山坡、石板山沟里道边、头道洼、石板山、石板山山顶、石板山阴坡)周围以拱地头的方式私自开垦草原、林地并耕种农作物至今。经扎兰屯市草原工作站、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局、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对周某1所在地块GPS测量,上述地块共计392.68亩,对照扎兰屯市浩饶山镇2013年土地台帐,上述地块面积245.33亩。经扎兰屯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周某1非法开垦的土地为其他草原、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权属为国有。周某1非法开垦草原、林地面积共计147.15亩。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草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姜振利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周某1应无罪。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非法开垦林地147.15亩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石板山腰岭下的26.5亩土地,台账实际为27亩。羊点西山坡实际测量为127.78亩,此地块为2000年从谭某1处转让来的140.94亩,因地块中间有一块荒甸子没有扣除。石板山沟里道边、头道洼、石板山火燎沟、石板山山顶共计4块土地在2003年共计增加57亩,未登记到土地台账上。石板山阴坡的136.5亩土地,系2013年从王某1处转让而来,转让合同共计110亩,另因土地中间有部分水洼地不能耕种,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计算。2、2013年浩饶山镇农牧业服务中心的土地台账数据不是百分百准确,土地台账的数据错误不能由村民承担这个责任。且农村土地多数都有误差,这是历史现象,不应该作为认定村民犯罪的依据。综上,周某1没有非法开垦草原、林地的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1在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承包的4块土地在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政府2003年土地台账分别登记为:扎兰屯市浩饶山镇头道洼耕地3.628亩、石板山火燎沟耕地2.091亩、石板山山顶耕地7.421亩、鸡冠岭下耕地9.74亩。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1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此4块耕地周围以拱地头的方式私自开垦土地共计61.228亩并耕种农作物。经扎兰屯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周某1非法开垦的土地为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权属为国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案件移送函证实,本案系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因案情重大移送扎兰屯市公安局。2、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5月17日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李某6、贾某同扎兰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扎兰屯林业公安局工作人员、扎兰屯市浩饶山镇副镇霍某、浩饶山镇浩饶山村主任乔某1、村委员李某1、村民李某2、赵某1对周某1私自开垦草场、林地进行测量。测量人员李某6、贾某。3、委托书证实,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委托汇晟测绘公司对周某1违法案件进行转点落图。4、工作说明证实,扎兰屯市汇晟测绘有限公司接受草原站委托,对周某1所开地块进行转点落图。5、测绘资质证书证实,扎兰屯市汇晟测绘有限公司,专业范围丁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等。6、证明、用地范围图证实,根据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提供的地块SHP数据,落入扎兰屯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占地类主要为,141天然牧草地、133其他林地、131有林地、114旱地、311荒草地,权属为国有。其中,扎兰屯市浩饶山鸡冠山村周某1(测量地块4),用地面积27.69亩,其中,灌木林地20.08亩,有林地0.052亩,旱地3.73亩,其他草地3.82亩,权属为国有;扎兰屯市浩饶山鸡冠山村周某1(测量地块5),用地面积22.49亩,其中,旱地7.48亩,天然牧草地7.05亩,荒草地0.22亩,其他林地7.74亩,权属为国有;扎兰屯市浩饶山鸡冠山村周某1(测量地块1),用地面积26.81亩,其中,旱地18.04亩,天然牧草地8.76亩,权属为国有;扎兰屯市浩饶山鸡冠山村周某1(测量地块6),用地面积21.147亩,其中,有林地21.147亩,权属为国有;7、关于周某1家耕地情况说明及土地台账、耕地测量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1日浩饶山镇政府与浩饶山村联合工作组对浩饶山村居民耕地进行实测,其中周某1有在册土地294亩。8、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周某1的基本信息。9、户籍证明证实,周某1出生于1968年7月1日,案发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抓获经过证实,周某1系被传唤到案。11、浩饶山乡2003年土地测量台账、承包耕地方位图及说明证实,2003年周某1实际拥有耕地14块,共计252亩。其中头道洼3.628亩,火燎沟2.091亩,石板山山顶7.421亩,鸡冠岭下9.741亩。12、扎兰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2016年10月27日出具说明证实,向周某1转让土地的王某1多年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13、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政府、浩饶山镇政府浩饶山村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说明证实,扎兰屯市农牧业局、扎兰屯市公安局、扎兰屯市检察院、浩饶山镇政府、浩饶山村委会工作人员及谭某本人,于2016年10月18日对周某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土地进行再次测量。经对照浩饶山镇2013年土地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周某1地块位于:(1)石板山腰岭下王某2地西26.5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约腰岭下)27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7。(2)周某1羊点西山坡127.78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约在石板山山下)94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1。(3)石板山沟里道边31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22.7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2。(4)头道洼山里27.5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头道洼10.97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5。(5)石板山(火燎沟)22.5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鸡冠山火燎沟2.1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4。(6)石板山山顶20.9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石板山山顶2块(7.48亩、2.3亩)共9.78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6。(7)石板山阴坡136.5亩系浩饶山村土地台账石板山78.98亩。第一次测量中地块8。在2013年土地台账上显示第二次测量7块土地面积共计:245.53亩。14、扎兰屯市公安局2016年8月22日出具说明证实,(第一次测量)在对周某1土地进行测量时,其本人及家属拒绝到场。15、周某1土地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11998年承包土地83亩,2003年新增土地57亩,2003年10月29日从谭某1处转入25亩,2013年2月26日转入87亩,共计252亩。其中2013年3月25日转入46亩、3月28日转入42亩系谭某2的土地登记在周某1土地台账上。16、土地转入合同书证实,2013年2月25日周某1从王某1处转入110亩土地。17、新增耕地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12014年3月1日新增耕地42亩。(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季5月初种地前一天晚上19时左右,其在自家位于石板山沟门处羊包外放羊时发现周某1和他儿子周某2轮流开他家454农用拖拉机在他家石板山沟门处耕地边用旋耕机开垦草甸子,当年大约开垦了50多亩草场并种植的黄豆。2015年春天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在羊包听见拖拉机车响,出去看见周某1和周某2又在其家羊包西南周某1家耕地边开垦草甸子,开了一宿,大约开垦了40多亩草场并种植的黄豆。2014年和2015年周某1和周某2在石板山沟门处他家原有耕地旁边开垦了大约100亩草场。周某1和周某2在开垦草场的前一年的夏天都用四轮车带药罐捋草场打上除草剂,在第二年再用自家的农用拖拉机带旋耕机开垦草场。2013、2014、2015年7、8月份时其从石板沟羊点放羊时,都看见周某2开他家小四轮在石板沟大甸子从东向西喷洒农药除草,周某1每次都骑摩托车在地边站着。其在2014年周某2喷洒农药时,去拦周某2了,周某2说:“你管不着”,其说:“你再喷洒农药,就打电话告你”。周某2说:“你告吧”,周某1对周某2说:“你再打一趟得了”。周某2开车从东向西打了一趟药后周某2开车就走了。周某1和周某2打的是一种除草剂,喷洒完之后过五六天草甸子山的草就开始发黄然后慢慢就都死了。目的是为了第二年春天用旋耕机开垦是方便。2、证人乔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其作为浩饶山村委会主任配合扎兰屯市草原站、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局、扎兰屯市公安局浩饶山派出所对周某1家在浩饶山村鸡冠山一组的8块耕地进行核实测量,发现周某1家耕地实际面积约550亩左右,周某1家2013年新增耕地土地台账上周某1家这8块耕地面积为290多亩,周某1家新开耕地约200多亩,其以前不知道周某1开垦草原的事情,是在2016年5月份配合对周某1家耕地测量时才知道的。周某1家新开耕地以前是浩饶山村集体草场,测量第一地块时周某1妻子谭某在场,第一块地位置是鸡冠山沟里周某1家羊点西边的耕地。后来谭某觉得不对劲就借口走了,周某1家就没人在场参与量地、都是由村委员和村民作证指认的周某1家地块,所测量的地都是周某1家耕种的耕地,不会错。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亲眼看见过周某1开垦草原的事情,但他家的地多出很多,都是后来开垦的,当时对周某1家耕地进行测量时其在场。2016年5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其配合扎兰屯市草原站、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局、扎兰屯市公安局对周某1家在浩饶山村一组的8块耕地进行测量,发现周某1家8块耕地实际面积比2013年新增耕地土地测量时多出200多亩。测量周某1家地块时通知了周某1家人,但他家人都没有到场。测量时是根据村里的土地台账所记载周某1家耕地位置,还有村委员、村民作证指认,所测量的8块地都是周某1家耕种的耕地。2013年新增耕地测量时,周某1家在不在场,其不知道,其是2015年才当的组长。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亲眼看见过周某1开垦草原,对周某1家耕地进行测量时其在场。2016年5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其配合扎兰屯市草原站、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局、扎兰屯市公安局对周某1家在浩饶山村一组的8块耕地进行了测量,但具体亩数没问,不太清楚。测量时通知了周某1家人,但是他家人都没到场。测量时是根据浩饶山村一组组长赵井忠和村民李某2作证指认,对周某1家8块耕地进行了测量。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家耕地挨着周某1家羊点。在羊点的西边山坡有他家一块耕地,大约有60-70亩,在羊点的东北处靠东山边也有一块耕地,大约有100多亩,这两块地都是周某1家的。这两块地周某1都多开垦了,周某1往山边和地头都多开了,多开的是山坡林地,是周某1和他儿子周某2两个人开的。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看到周某1和周某2在周某1家羊点附近扩地,也是用他自己家的四轮车和旋耕机开的,后开垦的耕地得有50-60亩。这两块地种的就是黄豆和玉米。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周某1家在鸡冠山腰岭下的耕地原来只有20-30亩地,2014年时他家这块地就向四周扩开的草甸子,现在达到80-90亩了。8、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家有10块地,一直是其父亲耕种,去年和今年其跟着父亲也种过一些,去没开过草场,也没亲眼看见过父亲开地。9、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耕地情况是:(1)鸡冠山三道洼(周某1羊点靠山边),2002年买其父亲谭某1的地,面积不清楚。(2)黑瞎沟有一块耕地,大约5亩左右。(3)石板山山顶有两小块耕地,现在连成一大块地,面积不清楚。(4)园田地有两块耕地,一块在道上有7亩多,一块在道下有2亩多。(5)鸡冠山沟里有一块耕地,王某2家耕地对面,是2013年买王某1的地,面积是110亩。(6)鸡冠山腰岭有一块耕地,在王某2家耕地下面,亩数不清楚。(7)石板山山底下有一块耕地,面积不清楚。(8)火燎沟有两块耕地,面积不清楚。(9)鸡冠山头道洼有一块耕地,面积不清楚。去家耕地一直都是丈夫周某1耕种,去家耕地比在册耕地多是因为前些年,周某1每年春天用自家四轮车自动犁扩地边、拱地头多开了些地,2013年以后多出来的地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拱地头扩地边的都是草地。其和周某2没参与。10、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赵某2承包了周某1家耕地。周某1说面积是450亩,2015年7月,使用GPS将所有的地重新测量了一下,量完以后是550亩。赵某2承包的地一共有10块,在浩饶山鸡冠山沟里周某1羊点靠山边有1块,过山有1块,羊点房后有1块,鸡冠山腰岭有3块,石板山有2块,其他记不住了,种地时赵某2住在周某1家羊点,周某1领其去种地。其只种了一年,没有扩地边、拱地头。1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证实内容同赵某2。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在鸡冠山火燎沟的地与周某1的地挨着,2010年春天,王某3家旁边的草地被周某1家开垦了10多亩,当年种的青储和黄豆,以后每年都向外扩地边,拱地头,开垦草地,并一直耕种,周某1家这块地原来有3-4亩,到现在这块地大约有30-40亩了。13、证人初某的证言证实,初某是浩饶山村副书记,2013年新增耕地测量时,镇里和村里成立了工作组,镇里工作成员有康某1、王某4、陈某2,村里工作组还有郭某、乔某1、李某1,其和康某1测量了周某1家石板山顶和山下的两块地,具体面积记不清了,谭某在场,对测量结果没有异议。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新增耕地,当时村里成立工作组,组长康某1,成员有王某4、郭某、初某、乔某1、李某1和石某。陈某2参与对周某1家耕地测量4块,位置大约在鸡冠山北沟,其记得没有大面积的,都是小地块,总共加一起才10多亩地,当时测量时周某1不在场,谭某在场,对测量结果没有异议。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2003年-2016年6月任浩饶山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新增耕地测量镇里成立了工作组,但是其没有参与周某1家耕地测量。其家与周某1在石板沟阴坡的地是地邻,这块是周某1四五年前买王某1的地,当时土地80亩左右,现在有100多亩,因为郭某家地一直包给别人,周某1的地为什么多出来不清楚。16、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周某3将位于黑瞎沟及鸡冠山周某1家羊包后面土地卖给谭某叔伯弟弟谭某2,这两块地与周某1家是地邻,周某1是否非法开垦草场,其不清楚。1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或26日,李某3在石板沟李某5家羊包发现羊包门前50-60米处的草场被人开垦成耕地了,面积大约3、4亩,种的黄豆。其给浩饶山畜牧站石某打电话举报,不一会周某1骑摩托拉着谭某来的,谭某说草场是她家的开的,不让举报。18、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李某4看见石板山沟里李某5羊包有一块草甸子,有3、4亩地,被人开了,后来发现周某1去种地。在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在石板山沟门处放羊,看见周某1耕地旁边的草甸子的草都死了,是周某1为了开地方便,打的农药。19、证人康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康某1全程参与了周某1家新增耕地测量。当时测量工具是GPS,他家十多块地,其参与测量的有5、6块,位置都在鸡冠山沟里。周某1妻子谭某指认的地块,没有异议,过后绘图后,制作浩饶山镇耕地测量登记表,由村里工作人员再找周某1家签字。20、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王某4参加新增耕地测量工作,参与测量周某1位于鸡冠山后沟2块、原田地1块、熊瞎沟1块。2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林某家将黑瞎沟(5亩)、园田地两块(共9亩)、石板山腰岭(56或57亩)转让给周某1了。22、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2007年承包王某1的耕地,共计140亩,地中间有出水的地方,大概20亩,因此租的时候按照120亩算的。(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周某1以扩地边、拱地头的方式在其自家耕地周边开垦草甸子。(四)勘验检查笔录(1)农牧业局执法卷宗(第一次测量)证实,①2015年5月16日17时10分至17日12时30分,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分局检查人员李某6、张某5在见证人霍某、李某2、乔某1、赵某1、李某1的见证下,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沟周某1羊点西侧土地(地块1)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9.14公顷,137.1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石板山沟里道边(地块2)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2.87公顷,43.05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石板山沟里李某5羊点南(地块3)耕地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0.24公顷,3.6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火燎沟(地块4)耕地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1.586公顷,23.79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头道洼耕地(地块5)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1.638公顷,24.57亩。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石板山山顶(地块6)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1.63公顷,24.45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岭下(地块7)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4.298公顷,64.47亩。对周某1位于浩饶山镇鸡冠山沟石板山耕地(地块8)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面积为12.928公顷,183.57亩。(2)扎兰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2016年5月17日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16日17时10分至5月17日13时,扎兰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郝某、闫某、于某、康某2,刑事技术室潘某,汇同扎兰屯市农牧业局草原监理所李某6,扎兰屯市林业公安张某5、姜某,见证人乔某1、李某1,到浩饶山镇鸡冠山一组对周某1开垦的8块地进行现场勘验,采取用GPS实地测量,勘验面积同草原监所检查笔录。(3)农牧业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第二次测量)证实,2016年10月18日12时35分至15时0分,扎兰屯市检察院李晓光、公安局侦查员于某、武某、孙某、农牧业局草原站贾某、浩饶山镇政府石某、鸡冠山村委会李某6、乔某1及谭某家属对周某1、谭某土地逐一进行再测量。①石板山腰岭子下王某2地西GPS测量面积为26.5亩。②周某1羊点西山坡测量面积为127.78亩。③周某1石板沟里道边耕地面积为31亩。④周某1头道洼山里耕地,面积27.5亩。⑤石板山(火爆沟)的耕地面积22.5亩。⑥石板山山顶耕地20.9亩。⑦石板山阴坡面积136.5亩。对于被告人提交的23人证言材料及刘某的证明,因上述人员均未出庭作证,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的林地、草原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周某1非法开垦草原、林地147.15亩没有事实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12003年耕地台账登记的4块土地共计22.88亩,将此4块土地的GPS数据落入国土资源局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此4块土地中旱地29.25亩、草地19.85亩、林地49.019亩,权属均为国有,被告人周某1已经占用了国有的林地及草地,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周某12003年石板山沟里道边、头道洼、石板山火燎沟、石板山山顶的4块土地新增了57亩,但没记载在土地台账上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1土地台账上已经将该57亩予以记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江峰审 判 员  马维峰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