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鑫金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 撤回再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鑫金机械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案外人):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路与日月潭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代传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德阳鑫金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风光村。负责人:曾令波。申请再审人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鑫金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1)川旌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员 李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吴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