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军与被告邓立新、王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邓立新,王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2847号原告:徐军,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雪,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立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王艳芳,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徐军与被告邓立新、王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将本案与刘秀群、邓彩华诉被告邓立新、王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立新、王艳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相关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徐军撤回其中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女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以开办“立新汽车维修服务部”和家里装修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邓立新、王艳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邓立新、王艳芳未到庭质证,视其放弃质证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及两被告的身份、房产证客观、真实,应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邓立新于2015年12月8日与原告徐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邓立新向原告徐军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年,逾期未付按借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当天被告邓立新出具了借款8万元的借据给原告徐军。同年7月24日被告邓立新向原告徐军借款10万元,也出具了借条。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收款未果。被告邓立新与被告王艳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徐军与被告邓立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8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艳芳与被告邓立新共同偿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王艳芳不能证明该借款系被告邓立新个人债务。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立新借原告徐军款项18万元,由被告邓立新、王艳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付清给原告徐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邓立新、王艳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克西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冠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崔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意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