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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常锦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常锦龙,孙国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925号原告:王萍,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菊生,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负责人:戴凤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锦龙,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孙国琴,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王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常锦龙、孙国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王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