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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金吉与杨汉凯、孔现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吉,杨汉凯,孔现猛,郭金吉,杨汉凯,孔现猛,郭金吉,杨汉凯,孔现猛,郭金吉,杨汉凯,孔现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833号原告:郭金吉,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阁,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汉凯,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孔现猛,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郭金吉与被告杨汉凯、孔现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金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阁、被告杨汉凯、孔现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金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8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杨汉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凭证,由被告孔现猛提供担保,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杨汉凯辩称,借钱是事实,借款本金是20000元,8400元是利息,现在没有钱,只能等到有钱的时候再还。被告孔现猛辩称,担保是事实,杨汉凯有偿还能力,我没有偿还能力,我不想还。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杨汉凯向原告郭金吉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杨汉凯重新为原告郭金吉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借下湾郭金吉现金贰万捌仟肆佰元正(28400),借款人杨汉凯,证明人杨廷玉,孔现猛,时间2016年9月6号,担保人孔现猛。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吉与被告杨汉凯结算后,杨汉凯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郭金吉与被告杨汉凯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孔现猛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郭金吉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杨汉凯还款,杨汉凯拒不偿还是违约行为。被告孔现猛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约定担保种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担保,原告郭金吉有权要求被告孔现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郭金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汉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金吉欠款28400元。被告孔现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杨汉凯、孔现猛连带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元。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