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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岺卫杰。被执行人赵兴杰,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现羁押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兴杰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申请内容为:赵兴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经审查:该案,刑庭于2017年1月16日移交执行,并有本院立案手续。申请执行人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属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榕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冀052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