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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丙扩与张华东、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丙扩,张华东,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852号原告侯丙扩,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华东,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鹏,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扩与被告张华东、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丙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丙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丙扩承担。审判员  杨化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