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丙扩与张华东、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丙扩,张华东,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852号原告侯丙扩,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华东,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鹏,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扩与被告张华东、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丙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丙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丙扩承担。审判员 杨化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