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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兰凤、天津卓悦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凤,天津卓悦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兰凤,天津卓悦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兰凤,女,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天津市胸科医院护士,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卓悦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38号。法定代表人:苏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凤与被执行人天津卓悦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