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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与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274号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狮窖口铁棚第三卡。经营者:袁敬,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利,系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恒美村白石环工业区富民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群玉。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诉被告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以与被告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金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为606元(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西区铁城轴承总汇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