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倩,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2017年2月7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空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被告人高倩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牌照号为津N×××××的金龙汽车,从本市北辰区康利发液化气站欲至本市南开区大港五区拉面咸阳路店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驾驶的牌照号为津N×××××金龙汽车一辆(已发还)、15公斤满装疑似液化石油气5罐、50公斤满装液化石油气2罐、容量15公斤空罐4个。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丙烷等液化石油气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倩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倩五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倩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被告人高倩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之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