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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梅兰与李建平、方木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梅兰,李建平,方木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701号原告:谢梅兰,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建平,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方木烟,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谢梅兰与被告李建平、方木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梅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平、方木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梅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建平、方木烟共同偿还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建平于2015年10月26日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3%计算,上述事实有李建平出具的借款一份为凭。此后,经其催讨,李建平未还分文。方木烟系李建平的妻子,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方木烟与李建平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李建平、方木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梅兰、方木烟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建平于2015年10月26日因经营需要向谢梅兰借款2000元,并由李建平书写了内容为“(今向谢梅兰借人民币2000仟元)(贰仟元)借款人(李建平10月26日借条)(利息按每月60元计算2015.10.26琼峰村炉营26号)(350322197203205134)”等内容的借条给谢梅兰收执为凭。此后,经谢梅兰催讨,李建平未还分文。因索款无着,谢梅兰于2017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谢梅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梅兰与李建平之间形成的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谢梅兰已依约将借款2000元交付给李建平,李建平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谢梅兰关于要求李建平偿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月利息按每月60元计算,已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木烟应负有与李建平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故谢梅兰要求方木烟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亦有理,也应予以支持。李建平、方木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建平、方木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谢梅兰借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建平、方木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