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行收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忠孝诉兴平市组织部丢失自己原始档案要求组织部补档案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81行收8号起诉人:许忠孝,男,汉族,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2017年04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许忠孝的起诉状。经审查查明起诉人诉兴平市组织部丢失自己原始档案,要求组织部补档案,组织部不给作为,要求补办档案,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被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兴平市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起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许忠孝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员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