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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建仓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黄建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机构代码:9134010079981045X9。法定代表人:高同国。被执行人:黄建仓,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三十庙社居委瓦屋郢153号,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123046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诉讼费4117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6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建仓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61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