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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运普与黄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运普,黄小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74号原告:覃运普,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灌区。被告:黄小真,女,1967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现住现住广西百色。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运普与被告黄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覃运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运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运普负担。审 判 员 林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 晨书 记 员 黄燕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