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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何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何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