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世镜与高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223号之一高升强: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陆世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世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8250元。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诉讼费1615元,保全费1320元,申请执行费1594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凤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四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