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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小林,黄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小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黄幼玲,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小林、黄幼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5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小林、黄幼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129497.2元(该息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被执行人黄小林、黄幼玲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小林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小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129497.2元(该息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垫付的案件诉讼费3834元,被执行人黄小林保证在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从2018年开始,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及垫付的诉讼费。二、本案执行费6325元由被执行人黄小林承担,在2017年4月30日前交纳。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盛烽审 判 员  梅国芳助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