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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晟睿美容会所与木卡达斯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晟睿美容会所,木卡达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晟睿美容会所,经营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希望路。经营者:张明彩,1972年12月3日出生,芳草湖晟睿美容会所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卫平,昌吉州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卡达斯,女,维吾尔族,1996年09月23日出生,昌吉学院大三学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丽凯,女,维吾尔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呼图壁县芳草湖晟睿美容会所(以下简称晟睿美容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木卡达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睿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张明彩、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卫平,被上诉人木卡达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丽凯、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明木卡达斯所受损害与晟睿美容会所实施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