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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志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毅、被告人王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晚,被告人王志鹏在上高县城“巴厘岛KTV”包厢唱完歌因拒绝结账,与前台收银员傅某发生争执,后对工作人员傅某、周某进行殴打,并砸坏前台电脑显示屏等物品,造成被害人傅某、周某轻微伤,被损物品价值10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任某、曹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鹏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雯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