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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祁东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人民政府,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初11号原告(反诉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市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登峰,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波、彭志,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双桥镇青林村。法定代表人:谢家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民、刘力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东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同年5月15日,被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对原告祁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反诉。2017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90267元,减半收取295134元,由原告祁东县人民政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514元,减半收取78257元,由被告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周隽斓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倩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