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致成、徐玉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致成,徐玉爱,赵秉义,甘肃省泰来淀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56113XXXX。法定代表人:曹奎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致成,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白银市靖远县。被执行人:徐玉爱,女,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白银市靖远县。被执行人:赵秉义,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甘肃省泰来淀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组织机构代码:71023XXXX。法定代表人:周致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致成、徐玉爱、赵秉义、甘肃省泰来淀粉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尚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