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詹译荃、李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译荃,李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詹译荃,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南路鑫弘花园B栋11号楼301室,被执行人:李兆忠,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詹译荃��被执行人李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闽09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国斌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