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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周波与被执行人刘海、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周波,刘海,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苏011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毕周波,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02422575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6-333号。申请执行人毕周波与被执行人刘海、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海、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毕周波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京攀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A×××××、苏A×××××号车辆进行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