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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苏红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苏红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945号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汇通路东侧鸣李村临街商铺。法定代表人王为东,职务总经理。被告苏红智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红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苏红智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红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月雯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潞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