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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温张菊、李庆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李庆锋,温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3136N。负责人田红红,行长。被执行人李庆锋,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温张菊,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庆锋、温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4291号具有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楚全、周纪文、重庆联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渝0109执344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锋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