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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志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11号之一被执行人:崔志忠,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崔志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志忠银行存款20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