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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仁山、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山,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03号申请人:刘仁山。委托代理人:远彬,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经理。申请人刘仁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财产4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财产4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刘仁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臧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