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登杰、方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杰,方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杰,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方文东,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登杰与被执行人方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