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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陈小平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陈小平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华,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平,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永娜,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平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主张其并非案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并提交新证据予以初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首先应确定案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鉴于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提交新证据,其是否为案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存疑,本案基本事实仍有待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排水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