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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德景诉周俊、周帮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395号起诉人陈德景,男,1991年9月29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起诉人陈德景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周俊、周帮学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给付货款2500000元,及给及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证实,被告自2013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模板及木方,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有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履行地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起诉人住所地即福建省莆田市。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四川省金川县。因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德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