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7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曾建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市禅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曾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657.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6年7月28日利息为9971.26元、罚息为15603.18元、复利为4211.71元,从2016年7月29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765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83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建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23.83元,本院依法扣划,支付50元执行费后由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973.83元;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建华有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11号金域蓝湾愉景湾2座2601方(合同号:20120331446713;预售许可证号:南房预字第2010020202号;房屋唯一码7582157251891FWN)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11号金域蓝湾南区一期地下车库027号车位(权利证号:0200565290),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轮候查封,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理,本院已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973.83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7469.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已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及待参与分配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锐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