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为海、韩本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海,韩本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为海,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本生,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被告人陈为海任嫩江县伊拉哈镇古城村村委会会计、保险代办员职务。嫩江县伊拉哈镇晨光村村民韩本生与被告人陈为海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陈为海负责协助政府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签订、申报、收取保费、勘验定损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古城村村民陈某、王某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投保3941亩土地,交纳保费人民币11823元,套取政府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人民币51712.50元,获取赃款人民币39889.50元,该款被韩本生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所得赃款被依法扣押(待收缴)。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17日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的供述、证人于某、史某、许某、王某、李某、陈某、王某1的证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分户投保清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承保档案、古城村种植业保险理赔结果公示表、保险理赔款交易凭证等书证、扣押财物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任职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陈为海协助政府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为海、韩本生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为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韩本生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