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婷与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32098100034480V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715号原告:徐婷,女,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32098100034480V,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江苏省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婷与被告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婷,被告航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航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航宇公司立据向徐婷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航宇公司未能还款,于2017年1月27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10%,截止2017年3月2日的利息为42000元,后航宇公司仍未能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航宇公司辩称,对徐婷所诉事实无异议,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较多,目前无力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航宇公司立据向徐婷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1年。2017年1月27日,航宇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关于徐婷存款收据1张,2015年3月2日存款20万元,截止2017年3月2日为两年,年息按10%,利息为42000元,到期凭正式收据,连同此条重开收据。因追索未果,遂涉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航宇公司向徐婷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徐婷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婷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东台市航宇橡塑有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