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兰姐与王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姐,王振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2017)冀0111民初131号原告:张兰姐,女,汉族,1937年10月10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珍芳,女,汉族,1959年11月3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系张兰姐女儿。被告:王振义,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兰姐诉被告王振义物权保护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自愿请求被告给付2万元,其余自愿放弃。二、被告同意给付原告2万元为清,分四年给付,自2017年年底起每年给付5000元。三、此后,双方均不得再就此补偿款向对方主张财产权利。其他一切互不追究。诉讼费533元,由被告王振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