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縢良耕与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縢良耕,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王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694号原告:縢良耕,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丽,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毕思俭,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志晗,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宪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吉祥西区*号楼。负责人:裴敬秋,经理。被告:王海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縢良耕诉被告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王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良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縢良耕诉被告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王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9元,减半收取4029.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049.50元,由原告縢良耕负担。审 判 长 徐修旭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刘 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