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恢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徐文武,金国民,金仲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恢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869626-7。负责人:王太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315号,机构代码59144367-0。法定代表人:金仲瑜,经理。被执行人:徐文武,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金国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金仲瑜,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徐文武、金国民、金仲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112号百惠商城2号楼二层非住宅用房(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经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因无人报名,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69.84万元将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因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在他案中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首封),现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在本案中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112号百惠商城2号楼二层非住宅用房(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112号百惠商城2号楼二层非住宅用房(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作价269.84万元交付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抵偿所欠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权力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