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彭春红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春红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春红,又名“彭飞”,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化市鹤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12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窝藏犯罪被上网追逃,于2016年8月2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怀化南站派出所抓获,因吸毒于次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春红犯窝藏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春红犯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姚 健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