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初28号-1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陈路边**号。法定代表人:章克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陶炳立,均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南涌路段镇建设大厦内。法定代表人:苏炽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强、颜妍,均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地产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盈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受理。康盈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粤民初28号民事裁定,驳回康盈投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康盈投资公司不服本院(2016)粤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期间,太平洋地产公司通过顺丰速运925059495689号快递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康盈投资公司向太平洋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2016年8月22日,太平洋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克宇亲自前来本院并提交《情况说明》称,由于公司内部股东存在不同意见,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系在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交,要求取回该两份申请材料。之后,太平洋地产公司又通过顺丰速运215379306453号快递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撤诉申请书及章克宇签名并盖有太平洋地产公司印章的《关于变更诉请和撤诉申请的情况说明》称,章克宇个人取回撤诉文件的行为无效,章克宇个人服从董事会决定,以本次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为准。2017年4月24日,太平洋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克宇亲自前来本院,确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康盈投资公司向太平洋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太平洋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67961元由本院退还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谭 玲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黄秋生审判员 滕 梅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