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胡智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胡智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118号申请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国市滨口村。被执行人:胡智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国市滨口村与被执行人胡智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