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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54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与吕成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054号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令钦、徐致远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2元,减半收取7456元,由原告华润置地(盐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