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治元、管浩然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唐福安、唐兴平妨害公务罪欧继承、邓联青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治元,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管浩然,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唐福安,男,1948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唐兴平,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欧继承,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邓联青,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唐福安、唐兴平犯妨害公务罪,欧继承、邓联青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强、邓晶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肖苗苗担任记录,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4时许,管浩然酒后驾驶荣威牌小车在龙溪铺镇岔路口与戴某驾驶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发生刮擦,双方发生争执。管浩然打电话告知罗治元。罗治元赶到现场,与戴某一方人员发生争执。管浩然与戴某一方的田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管浩然被打倒在地。罗治元打电话告知李某(另案处理)、李某1等人。邓联青打电话要欧继承赶往现场帮忙。此时,身着制服的交警刘某以管浩然酒驾为由依法传唤至龙溪交警中队进行调查,管浩然不从,民警刘某将管浩然腰部抱住。唐福安、唐兴平、唐某开车经过,管浩然招呼要唐福安、唐兴平、唐某前来帮忙。李某、李某1赶到现场,将民警刘某围住,要民警刘某放人。民警刘某表明交警身份,告知执行公务事由。唐福安等人掰刘某的手,打刘某耳光说:“打的就是警察。”管浩然大喊警察打人,顺势倒地。罗治元、李某、唐兴平等人对民警刘某推搡踢打。欧继承、邓联青等人来到龙溪铺镇岔路口,罗治元向欧继承、邓联青指认田某,讲:“就是他打的人。”欧继承、罗治元、邓联青等人冲上去朝田某拳打脚踢,田某一方的戴某1去阻拦时被殴打。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田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戴某1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罗治元、管浩然、唐兴平、邓联青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唐福安、欧继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罗治元、管浩然与被害人田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了田某等人的经济损失2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李某2、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建议对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罗治元、管浩然、欧继承、邓联青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罗治元、管浩然、欧继承、邓联青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治元、管浩然、唐兴平、邓联青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福安、欧继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罗治元、管浩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治元、管浩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罗治元、管浩然通过司法机关的教育,悔过自新,主动向警察赔偿道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罗治元、管浩然、唐福安、唐兴平、欧继承、邓联青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罗治元、管浩然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唐福安、唐兴平犯妨害公务罪,欧继承、邓联青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被告罗治元、管浩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唐福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唐兴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欧继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邓联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治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管浩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唐兴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唐福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欧继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邓联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邓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