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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世卿与刘茹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卿,刘茹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709号原告:高世卿,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茹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路北街。委托代理人:夏晓龙,该公司职工。原告高世卿诉被告刘茹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高世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世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世卿承担。审判员  张慧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