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卫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卫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611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园区16栋二楼。负责人:郑木贞。委托代理人:王赢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良,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卫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良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丽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