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璇与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璇,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360号原告:赵璇,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军,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东,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3103房。法定代表人:孟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菊,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璇诉被告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璇撤回对被告湖南环球美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赵璇承担。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